图书馆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图书馆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图书馆决策机构,图书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图书馆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原则上,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馆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馆长、副书记、副馆长和馆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列席。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参加。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参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八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成员应在会前以短信方式向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议题由主持人在会前收集审定。议题一经审定,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做好准备。

第十条 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审议性议题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通报性议题由主持人在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分管馆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经正职同意可以决定的一般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情况不清、缺乏论证的审议性事项,暂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图书馆的实际工作,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文献资源建设、文化育人等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调动、人才引进,教职工培训、进修,出国(境)学习,职工聘任、津贴收入分配、奖惩及决定上报审批事项,馆内重要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制定和修改等。

(三)研究制定图书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学期工作计划,分析和总结学期年度或阶段性的工作情况。

(四)研究决定图书馆机构的设置、教职工的考核奖惩以及职称评定的审核工作。

(五)研究处理部门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安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各部门的安定稳定。

(六)研究决定图书馆与外部的交流、合作项目。

(七)研究制定图书馆经费预算,讨论决定大额经费使用等。

(八)听取图书馆工会、教代会及各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九)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提出拟研究的议题及工作方案,在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基本共识后上会,不能取得共识的可暂缓上会。尤其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相关工作方案应在会前经书记、馆长共同审阅同意才能列入议题。

(二)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但应有明确的说明。

(三)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平均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五)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五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分管馆领导要及时向正职汇报请示,正职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馆长或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 在个别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馆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工作人员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印发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重庆大学图书馆党总支

重庆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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