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法》
供电
人大常委会
可持续发展
生物质能
法律意义
能源资源
环境污染
电力事业
太阳能
摘要: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这一定义在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中给予了法律意义上的认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资源缺乏、结构不够合理、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全球电力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在我国,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不够大,2004年的开发量还不到5000万吨标准煤,占总资源量不到1%,说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很不充分。据国家发改委测算,我国具备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可获得量是每年73亿吨标准煤,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值得注意的是,中国7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城郊,每年要消耗掉6亿多吨标准煤的能量,诸如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多分布在农村地区,开发方面也存在很多便利条件,这表明我国有着一个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潜力市场。应该看到的是,开发农村蕴藏丰富的可再生能源,不但可以解决农村地区的能源供给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带动农村产业发展,而且可以使农村地区不但作为能源的消费地区以此实现自给自足,更有可能成为能源的生产基地,由此也将赋以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