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搜索引擎服务合同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
竞价排名
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
摘要:
搜索引擎服务合同是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服务时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同,包括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与声明等内容,主要以在线文件或网站说明的方式公布。搜索引擎服务合同包含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并且获得了用户的默示同意,应当认定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确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当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搜索结果中展示竞价排名广告导致用户权益受损时,以请求违约救济的方式可弥补传统仅有侵权救济方式的单一与不足,帮助用户合理维权。一方面,搜索引擎服务合同是服务合同的一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妥当,过错的认定应当以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展示竞价排名广告时,是否违反搜索引擎服务合同应遵守的客观注意义务标准进行判定,若有违反则视为具有过错并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单独制定、公布的搜索引擎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合同内容使得双方地位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需要通过调整合同内容并对搜索引擎服务合同的客观注意义务进行明确,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帮助用户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根据违约行为及其造成损害的大小,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需对用户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明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搜索结果中加入竞价排名广告的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可以更好地督促搜索引擎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利。
本论文主要由绪论、正文与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包含有五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由两个案件引出,分别是首例消费者状告电商平台检索服务违约案与“魏则西事件”。前者是我国首例消费者因不满搜索结果而状告平台违约的案例,后者是百度搜索引擎推出的竞价排名虚假广告使得搜索结果不准确导致魏则西失去生命的事件。两则案例的共同点,都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展示了竞价排名广告使得搜索结果呈现不真实、不准确或者说不可靠的特点,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呈现出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是否就搜索引擎服务成立合同关系;第二,如果双方成立合同关系,用户能否就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展示竞价排名广告的行为主张违约责任;第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展示竞价排名广告的违约行为如何确定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第二章:探讨用户在是否进行了账号注册的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分别基于用户服务协议与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关系。如若用户进行了账号注册,则用户服务协议是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用户并未注册账号而是直接使用搜索服务,双方主要基于“使用即同意”规则与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而成立合同关系,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隐私政策与其他权利声明。因此无论用户是否进行了账号注册,都应当认定用户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搜索引擎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章:明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服务具有无形性,且出于保障服务经济的发展与减轻服务提供者负担等原因,在服务合同中适用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更为妥当。搜索引擎服务合同作为劳务提供型服务合同的一种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应当视其是否违反搜索引擎服务合同的客观注意义务进行判定,具体包括是否存在严重搜索偏见行为、是否展示竞价排名虚假广告以及是否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若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存在以上任一行为则可判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章: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适用违约责任的障碍。主要分析用户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需要面对的现实困难,包括现实中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难以证明、用户实际遭受的损害难以确定、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够清晰以及违约侵权存在责任竞合应如何选择等障碍。
第五章:提出完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适用违约责任的建议。首先,通过完善用户协议的权利义务约定保障用户合同权益,并从减少竞价排名广告数量、禁止竞价排名虚假广告以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三个方面作为确立违约行为是否存在的判定标准。其次,细化违约责任承担的两种具体类型,用户因竞价排名广告较多使得搜索结果不准确等行为受到轻微损害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违约行为;因存在虚假广告或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导致用户遭受严重损失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厘清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适用条件。最后,对于因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违约行为导致用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而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