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平衡利益
搜索引擎
被遗忘的权利
删除的权利
摘要:
数据时代的巨大进步,特别是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一反常态地颠覆了记忆与遗忘之间的动态关系。在数据时代,个人资料可以永远为人们保留不断缩小的空间,让他们无法开始新生活或更糟,在网络空间中可能收到虚假或恶意攻击。这样的挑战很多,且还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人们担心被遗忘的权力强加在公众的知情权上或甚至无异于改写历史。在这方面,欧盟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比欧洲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详细地规定了被遗忘权制度,具体规定了适用这项权力的条件,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于被遗忘权的具体情况。尽管法律看似全面,但不可否认的是欧盟的被遗忘制度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因此,要放眼未来,重要的是先回顾过去。本文对从20世纪初到2019年谷歌与法国监管机构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诉讼案的被遗忘权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全面的评述。此外,究竟什么是被遗忘的权力还未明确。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本身将被遗忘的权力与删除的权利混为一谈,没有对每一项权利都给出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这一定义也没有达成共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遗忘权包含了一系列权利,而研究进展微妙地将该权利与类似地隐私权区分开来。本文分析了各种学者对被遗忘权的定义的利弊,发现各种定义不仅不明确,而且定义之间存在矛盾。一个全面的理论定义仍然是难以捉摸的。本文试图提供一个理想的理论定义,同时尝试揭示被遗忘权性质的细微区别,并对被遗忘权与其他类似的隐私权加以区分。显然,被遗忘权本身包括一系列权利,更为复杂和广泛的是,只是将其等同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删除权”。第三点,本文考察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被遗忘权的落实情况。这给参与网络空间的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搜索引擎,他们被制定为数据控制者。它们还承担了通常属于国家范围的新责任,即裁定数据主体的请求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责任。本文同意这样的论点,即它们不适合做此类事,因为它们是有自己利益的商业私营实体。最近的趋势表明,它们越来越多的接受除名请求,这令人关切,因为无法知晓其背后的考虑,也无法知道相关网站管理员是否知道这种除名。本文主张将这一责任移交给有关数据保护机构,或至少达成一种混合网络,让搜索引擎继续进行这一业务,但在数据保护机构的直接监督下,已完全透明的方式进行。大量关于被遗忘权的文献,传统上都是围绕着被遗忘的权利与公众知情权或其他合法的公共权益展开辩论,本文还探讨了这一辩论,同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缓解其中一些担忧,并在这两套权利之间实现某种重新平衡。本文还详细讨论了目前被遗忘权的适用是否符合制定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初衷,并发现存在很大的差距,鉴于Whats App、微信和其他移动应用等新社交媒体应用,数据在人群中流动更多,甚至不受搜索引擎的控制,这种差距可能会扩大。本文讨论了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在最近2019年谷歌与法国国家信息与安全委员会的诉讼案中,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域外管辖权的有效性,在该案中,法院裁定除名只应在欧盟范围内进行,不应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随着虚拟专用网络等手段的使用,这些壁垒可以轻松规避。从这些角度来看,被遗忘权面临着只成为一种姓名权的威胁。这些动态还反映出,世界各国也在不断的寻找最有效的办法,以充分解决保护一项被遗忘的重要权利的问题,同时实现与其他公共权利的微妙平衡。虽然这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但目前的法律框架显然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