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跨界损害
环境影响评价
重大性损害标准
习惯国际法
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事先通过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拟议项目进行损害风险评估的方法。虽然许多国际性、区域性条约都对相关缔约国存在义务要求,但是大部分条约并没有详细说明环境影响评价中“重大性”损害的内涵,导致在实践中实施该环境影响评价十分困难。
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现状、相关的国际实践以及法律渊源。通过分析条约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内容,并结合这些条约、公约的立法目的及其他相关条款,总结“重大性”损害一词在不同条约、公约中的含义,并对适用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的条约、公约进行比较,从而进一步明晰不同法律文件中“重大性”损害都包含哪些内容。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相关实践,例如乌拉圭纸浆厂案、圣湖安河公路案等也证明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习惯国际法地位。因此本部分也针对“重大性”损害标准的具体内容能否从习惯国际法中得出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本文第三章通过对前述现行国际公约的分析,总结了目前关于“重大性”损害标准的模式。目前国际条约中主要存在“授权+列举”模式、“纯授权”模式。“纯授权”模式指的是条约针对可能产生“重大性”损害的活动,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手段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授权+列举”的模式是指除了各缔约国可以自行根据国内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来履行环评义务,条约在附件中还列举了可能造成严重跨界损害的活动。其次,本章对目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现行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经济学层面、政治学层面、技术及价值观层面对该“重大性”损害欠缺具体化标准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本文第四章主要结合上述的现状、问题、影响因素等提出针对“重大性”损害标准的完善建议。第一、对公约的完善意见。公约可以尝试采用标准文本范本、细化条约解释或借鉴其他领域等方式进一步细化“重大性”损害标准;同时,公约也可以通过完善责任制度来保障其实施。第二、对国家的履约建议。为减少不利影响,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进一步保障私主体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在各国的合理实施,国家也可以进一步明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制度的关系,真正落实该制度。本文最终的结论为,在针对“重大性”损害标准这一问题上,虽然存在许多阻碍其具体化的因素,但仍然可以通过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的相关途径进一步缓解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