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PPP
契约约束机制
监管约束机制
公共利益表达机制
风险防范
摘要: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了PPP项目的探索,形式例如:特许经营、政府采购、股权合作、公共服务购买等形式。但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制”后,PPP迅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期,2014年被认为是PPP模式元年,彰显出该模式已经进入国家设计的高层视野。随着PPP模式的广泛推广和发展,在2017年达到高潮随之后,PPP模式的发展也从“野蛮生长”逐步走向完善化、规制化,慢慢形成PPP模式法律框架,完善的法律机制有利于促进PPP模式高质量的发展。PPP模式作为一种创新的合作方式发展至今却也面临许多问题,例如:融资难、政府失信、分险分担不明,这一系列问题导致PPP模式发展遇到重重障碍。而PPP模式面临这些问题背后很大程度上是法律规制不足,法律风险分担不明、各方主体对各自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所导致的。学术界对PPP模式的研究主要是对主体关系、风险分担、公共利益的角度对PPP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对PPP模式的法律本文本身的研究很少。本文核心问题是对PPP模式法律机制进行评估,运用法律要素量化评估的方法对PPP模式的法律机制进行衡量,通过单部法律文本和体系化的文本进行内部和外部、纵向和横向的对比,发现PPP模式的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PPP模式的法律机制存在问题提出法律建议。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首先,分别从要素量化法在PPP模式法律机制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理论上从交易成本学说、三元主体结构及其权益配置、法律风险防范及责任机理进行学理分析,发现PPP模式法律机制的评估有其理论需求。实践上对PPP模式法律机制进行评估有助于了解现有的PPP模式法律现状,更有助于从动态的角度查看PPP模式的法律风险,对PPP模式的立法完善以PPP模式的实践操作都有指导意义。方法上,本文参考澳大利亚的学者伊恩·汉纳姆(***)在环境法水土资源管理领域通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得出的要素量化评估方法,在PPP模式法律机制中确定其评估要素,分为契约约束机制、监管约束机制、公众利益表达机制、风险防范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大核心要素,并运用法律解释学的价值判断弥补客观评估的不足。其次,在确定了PPP模式法律机制能够使用要素量化评估的方法之后,需要评估的对象进行确定。通过与PPP模式的关联度和PPP模式法律机制的关联度两个核心标准下,确定本文选择选择的对象分别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法律文本。再次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在评估对象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开始展开对PPP模式法律机制的量化评估。第一层次是对《财政部PPP合同指南》单部典型法律文本的评估,以要素的“有”或者“无”为判断基础,结合法律解释学的价值判断得出该部法律文本优点和不足的结论。第二层次对法律文本的体系性评估,量化评估出法律文本体系性之间的差异,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律文本是否做到了逐步细化,相互补充的要求,还可以看出对同一类问题的规避,对同一类问题不同规定。再次,根据前文对法律文本横向、纵向、内部外部的量化评估的之后,反思PPP模式法律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发现PPP模式的法律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立法层级过低适用冲突、PPP协议性质不明、政府地位定位不清、政府失信、监管协商的不明、公众参与权受限、公众事前监督缺乏、组织化表达程度低、诉讼方式及程序不明、约定仲裁的条款效力等问题。最后,对PPP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完善契约约束机制角度提出从实体法的层面,提高法律层级,弥补法律空白,以解决根本性、方向性、基础性的问题;第二,从完善监管约束、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角度提出以程序法促进实体法、以民主参与促进科学决策、以绩效管理促进制度转型的完善建议;第三,从完善相关法律的角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