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家庭暴力
事前干预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摘要:
家庭暴力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国际社会里,反对家庭暴力已然成为各国共识,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家庭暴力具有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特征,其隐秘性、连续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都使得反家暴行之不易。因此,世界各国在反家暴的过程中日益意识到家庭暴力的防治不仅需要事后的惩处和救济,也需要构建事前干预机制。而民事保护令制度作为事前干预家庭暴力的一项法律机制,日益得到各国立法者的认可。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三章专章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正是在借鉴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上所制定。如今,《审理指南》试点已经七年,学术界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研究日益深入,法院在试点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反家庭暴力法》也提上立法议程,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与困惑仍然值得我们研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究竟该建立一个怎样的家庭暴力事前干预机制实在值得思考。本文以《审理指南》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为出发点,在介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概念、内容和制度优势的前提下,总结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试点七年以来的基本情况,并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出反思。笔者认为,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主要存在着两大问题:其一,法律性质定位不准确;其二,强制力缺乏保障。尽管《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是在《审理指南》基础之上建立的,亦有其不足之处:其一,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缺乏对家庭暴力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其二,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法律性质定位不准;其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等。在此分析基础之上,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期能抛砖引玉。笔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家庭暴力的事前干预措施,其法律性质既非民事强制措施,也非行为保全措施,而应该是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唯此,方能充分发挥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在家庭暴力防治方面的制度优势。因此,在制度构建上,笔者建议可在《民事诉讼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定性为一种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其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等具体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则由一部具有综合性的专门立法来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