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跨境合作
北部湾
法律
摘要:
北部湾作为中越共有的半封闭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增大,该海域的海洋生物面临着过度捕捞和栖息地破坏等问题。而海洋环境问题通常拥有跨界性质,单就国家层面的保护措施往往难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需要以整体性保护理念出发在该海域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
现有的中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中权责界定模糊,且多以政策对话的合作形式展开。合作项目之间缺乏横向交流,这些合作实践对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效果甚微。论文从法律角度寻其原因,对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分析。就国际层面而言,有多个法律文件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合作,为中越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国际环境法整体呈现一定的碎片化,且个别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北部湾区域情况;就区域层面而言,多以宣言、战略、行动计划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但是没有形成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约束性法律规则,没有具体的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法律制度,且缺乏专门的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平台。因此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解决现有合作的不足。
基于对地理环境相似、区域国家组成类似以及生物多样性现状相似的考量,选取波罗的海和地中海这两个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地区为借鉴参考对象。汲取其在区域环境立法体系、法律制度设置以及相关实践方面的有力经验,结合北部湾存在的现有不足,从区域约束性文件设置、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构建以及区域环境合作平台搭建上对完善中越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机制提出一些建议。在区域约束性法律文件的设立上,遵循现有国际法原则,找准文件的定位,合理安排文件内容;在具体合作保护制度设置上,针对中越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现状,至少需要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共享、濒危海洋物种专项保护、跨境海洋保护区及区域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在合作平台的建设上,依托现有的区域平台进行合作,通过细化平台的组织结构和成员组成,加强平台协调交流能力等提高平台能效。此外,推动国际环境法律的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国内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也能对中越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