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挖掘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摘要:
数据挖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起始环节和必要环节,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数据挖掘以获取训练数据面临着著作权侵权风险。然而,数据挖掘获取的训练数据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得学习能力的重要养料,为化解著作权保护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间的冲突,宜将数据挖掘认定为合理使用。其理论基础在于“过度”的著作权保护已逐渐失去其正当性,而将数据挖掘认定为合理使用,也契合著作权法保护外在表达而非内在思想的原则,而且数据挖掘还有利于实现社会福祉最大化的目标诉求。据此,在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情境下,应借鉴域外文本和数据挖掘合理使用制度的先进经验,采用宽松的立法模式创设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新类型,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以繁荣相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