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分层建构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运行机制并不属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规制力度有限,且存在较大的适用困境。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而言,其来源包括立法规范、合同义务以及行业规范,而危险控制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可以作为正当性依据。在此基础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注意义务的判定基础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在客观层面,需要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对侵权后果的可预见性、近邻性以及公平正义的政策考量;在主观层面,需要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实施情况重构“理性人”标准。在实践中,应从风险预防、风险控制以及风险处置三个维度,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履行的具体措施:在风险预防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数据合法性审查义务,模型设计的合法性审查义务,生成内容的预防控制义务,以及用户行为的规范管理义务;在风险控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披露算法决策的基本逻辑义务,披露生成内容的来源和使用规则义务,以及披露生成模型的局限性和潜在风险义务;在风险处置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和及时反馈义务,对生成内容的及时处理义务并实施合规性审查与动态修正模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