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图片
媒介理论
美术作品
合理使用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新兴科技现象,其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法上的法律适用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脱离“意志—理性”的人格分析框架而不具有实际的人格主体地位。同时基于法的实证规定以及契约学说的公意论原理,其也无法类比法人获得“拟制人格”。对生成图片的作品认定不宜采取固定标准,而应结合创作投入、指令输入程度、人工智能的精细化修改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从权利类别角度审视,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因缺乏“审美”要素而无法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应纳入“其他类型”。依照媒介理论,人工智能对数据库的训练可以解释为使用者大脑思想之延伸,因而其生成的作品也应归属于使用者。软件使用者若采用“图片输入”的训练方式则应结合使用者的使用目的、生成用途等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责任分配方面,软件使用者承担过错责任,软件所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软件的设计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