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字金融
金融监管
包容性法律规制
金融强国
摘要:
数字金融在金融强国目标与人工智能技术双重赋能的驱动下快速发展,这使得传统金融法律规制难以满足数字金融的规制需求,主要表现为立法规制相对滞后、标准规制适用有限、监管规制效能受限等。其原因在于,规制主体“单中心”难以因应数字金融混业经营的规制需求,行政“静态式”规制与金融科技动态变换的非适配性以及规制资源分布不均抑制规制精准化。数字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动态平衡需要实施包容性法律规制:技术赋权理论将金融向善与以人为本理念深度融合,为数字金融消费者提供权益保障;数字正义作为塑造数字金融包容性法律规制的具体准则,不仅要把握过程规制的正义尺度,还应推进场景正义与法律3.0的有机融合。在未来,我国应当促进规制主体权力有序配置的多元协同共治,辅以技术规制的工具谱系推进激励性规制与约束性规制动态协调应用;同时,推动规制资源在场景空间内有效流动。这是实现数字金融包容性法律规制的可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