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侵权
归责原则
风险分担机制
摘要:
在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将引发规模更大、隐蔽性更强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著作权侵权风险。算法比对技术的嵌入虽有助于降低侵权风险,但在侵权内容实质性相似判断中仍将面临技术失灵。由于AIGC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在“算法创作—内容传播”链条中的角色发生置换,因此相较传统网络著作权侵权,AIGC著作权侵权主体的认定模式有所转变。在AIGC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网络用户作为AIGC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一般不具有输出侵权内容的主观过错。AIGC服务提供者兼具侵权风险制造者和侵权内容提供者的角色,应被认定为直接侵权主体,不应以技术中立者的身份适用“避风港规则”。在AIGC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分配上,AIGC服务提供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较之过错责任更为适宜;网络用户在传播侵权内容时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免责事由可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为实现著作权保护和产业创新的协同目标,可遵循责任规则启动AIGC著作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机制,并考虑引入第三方风险分担机制,构建AIGC著作权责任保险制度和赔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