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工智能风险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
知识产权限制
有益产品
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研究多集中于决策式人工智能,立于“权力限制”视角,提出以公法监管为主的多元治理模式。不过,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风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往往成为监管的“法律黑箱”。由此,可基于“权利限制”的立场,通过知识产权限制实现技术风险治理。从知识产权限制“公共产品”“有益产品”理论逻辑与司法的变迁可知,限制制度设立应当考虑技术利用所涉及的基本权利与成本收益,在此基础上设立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等制度,填补“三步检验法”中第一步的价值空缺。具体到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则可考虑设立“人工智能合理使用条款”,更新“反向工程”条款等核心限制制度,创设“技术缺陷披露”“大数据信息申报”“语料训练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等辅助限制制度,并随之完善相应的司法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