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告知同意规则
自主权
行为等效
故意伤害
过失致害
摘要:
违反医疗告知同意规则的损害归责始终存在内涵不明、性质不清等问题。从适用范围与法益保护性上看,告知同意规则是指《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中后一句规定的内容,属于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由于第1219条规范的保护目的具有特殊性,传统损害理论与违反告知同意的损害归责并不兼容,无论单一损害说还是双重损害说都无法有效地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基于患者同意本质上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违反告知同意规则的侵入性诊疗行为应等效为人身伤害行为。然而,违反告知同意规则的行为并非一律等于同意无效,宜根据医务人员的专断程度,区分同意无效与告知不充分两种情形,分别构造损害归责原理。当认定患者同意无效时,应以故意伤害进行损害归责,而认定告知不充分时,则以过失致害进行损害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