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
特殊诈骗
刑法谦抑性
摘要:
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不同构造,有助于实现对涉税犯罪的准确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不是特殊诈骗罪,这是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悬殊的关键。对于实践中争议极大的“富余票”虚开、“有货代开”“变票虚开”、少开发票等情形,都应当认为行为人不是通过虚开骗抵的欺骗方式造成税款损失,而是为了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逃避缴纳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成立逃税罪。如此界定犯罪界限,能够在个案处理中严格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法谦抑性。对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逃税行为,不能转而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