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党政体制
监察法规制定权
立法权
党的领导
摘要:
与建立在传统法治理论基础上的法规范形式及部门立法权不同,监察法规制定权受到了党政体制的深刻塑造。党政体制下的合署办公体制、请示报告机制与高位推动机制形塑了监察法规制定权的“法政二元属性”,并将监察法规塑造为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的制度性存在、承担政党建设职能的兼容性制度规则、反腐败领域内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核心连结。从塑造逻辑来看,党政体制对监察法规制定权的塑造可以分为三重逻辑,即以请示报告机制为领导方式的过程性塑造,以高位推动机制为作用方式的理念性塑造,以合署办公体制为组织基础的组织性塑造,实现了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的统一。党政体制对监察法规制定权的塑造相应带来了多方面的制度困境,主要体现为监察法规制定权运行依据的复合性及其权限困境,运行过程的封闭性及其程序困境,运行主体的合署性及其效力困境,运行目标的特定性及其监督困境。化解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党政体制,坚持党的领导,围绕监察法规制定权的制定权限、运行程序、效力位阶、监督体系进行优化,从而彰显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建构的“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