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犯罪参与体系
共同犯罪
区分制
单一制
正犯
共犯
摘要:
我国学界对犯罪参与体系上区分制与单一制的对立有夸大之嫌。在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等概念以及作为正犯判断标准的犯罪支配说出现之后,作为区分制基础的正犯概念逐渐实质化,正犯与共犯的形式界限几近于无。特别是在共犯从属性的问题上,一旦采用与共同犯罪本质论中的行为共同说具有亲和性的实行行为从属性说,就会在犯罪参与体系上必然走向单一制。当今的单一制,在法益侵害说的洗礼下,已不是“行为人刑法”或者“意思刑法”的产物,而是在各犯罪参与人的行为必须直接或者间接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相关的前提下,基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共同的理念,将正犯理解为为构成要件的实现作出因果贡献的人。这表明,当今的区分制与单一制正相向而行,渐趋融合。从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的犯罪参与体系接近于单一制。这一理解,不仅能合理解释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能妥当说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