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解释规则
摘要:
“八二宪法”被公认为是“建国以来最为完善的宪法”,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宪法实施的状况却不理想。如何有效地促进宪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成为我国宪法学界长期以来的追求目标;在上世纪末,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学者希望通过“宪法司法化”促进宪法的实施,对此进行十多年的争论。随着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齐玉苓案”的批复,宪法司法化运动进入困境。但我国部分学者并未放弃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希望通过引进国外合宪性解释理论来解决宪法适用的难题。合宪性解释是指当一项法律条款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其中一部分解释可能违宪,而另一部分解释可能导致合宪的结果,那么法院就应该选择与宪法相一致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理论是由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发展而来的,但我国目前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合宪性解释能否在我国适用以及该如何适用,我国学者对此非常关注,不仅限于宪法领域,部门法学者也非常重视,试图通过该理论,解决宪法在司法实践中效力虚置的问题,建立较为完善的宪法解释制度。对此,文章首先对合宪性解释的基本概述进行分析,针对学界的不同观点,从合宪性解释的基本概念、性质、理论发展的源流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的介绍;对于合宪性解释是属于法律解释、宪法解释还是具有双重属性进行论述,从历史角度分析合宪性解释的发展过程。其次,分析合宪性解释存在的理论基础,分别从功能适当原则、立法应受尊重、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法具有安定性原则和基本权利具有双重属性这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地论证。再次,阐述合宪性解释的技术规则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详细地阐述合宪性解释的三种技术规则:单纯的解释规则、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以及合宪性解释在德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形,针对我国当前研究现状进行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法院在适用合宪性解释时提供借鉴。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详细地分析合宪性解释泛化所产生的僭越立法权力、侵犯基本权利和逃避违宪宣告等危害,针对泛化所产生的弊端,提出合宪性解释在适用时应当遵循的界限;针对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实践,构建法院适用合宪性解释的具体制度,法官正确地行使法院的解释权,构建完整的宪法解释制度,为我国宪法实施提供一种司法机关落实宪法价值、保护基本权利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