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立法权
保障
摘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国家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实际情况,国家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维护各民族平等,确保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该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该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是自治权,自治权中的自治立法权是本篇论文研究的重点。1984年5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自治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民族区域民族自治制度是一种独特的政治制度,以统一国家结构的形式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侧重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民生权利的政治制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少数民族地区享有政治、经济等自治权的延伸,另一方面,它还兼具一般地方的行政职能权力,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中国在吸收我国古代及借鉴其他国家解决少数民族矛盾的经验上,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经多年的实践效果来看是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当前,各民族自治地方立足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相继颁布了各自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在一定程度上,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因多种原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的制定未立足民族特色、质量偏低、数量过少、缺乏监督等问题。本文从查阅数据资源库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分析我国当前法规的基础上,运用民族法法学理论,综合民族学、宪法学、社会学等理论,多层面、多视角深入剖析当前自治地方在自治立法权当中的问题,本文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实现,首先应当从立法、监督等方面出发,规范立法语言,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完善责任制度、健全立法监督制度、克服狭隘部门主义的影响和加快单行条例制定速度,扩大单行条例立法范围,以期为少数民族地区在行使自治权和立法权方面,提供理论层面指导,形成稳定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