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
不正当目的
查阅权
质询权
实质性剥夺
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通过查阅、质询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从股东的利益立场来看,自然渴望能够更加自由地获得完整、真实的全部信息。但是,不受限制的权利不仅在法理上无所依据,在现代公司法中也不可能被接受。股东知情权也不例外,其行使自由也应当受到不同方面的限制。限制知情权的必要性可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理论和两权分离理论中寻觅。限权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平衡知情权行使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在肯定股东知情权限制的必要性之后,有待回答的是该从哪些方面对股东知情权进行限制?这些限制的边界在哪里?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限制,并结合司法解释与域外法的规定深入思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首先在第一部分明确股东知情权为固有性、手段性、自益性与共益性兼具的权利,从公司法的强制性结构理论与两权分离理论寻找限权的必要。第二部分讨论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观条件限制,尤其对公司法解释四所列举的“不正当目的”情形,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讨论其界定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主要讨论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条件限制,包括公司原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瑕疵出资股东行使知情权问题、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加以持股比例与持股时间限制等特殊问题。第四部分论述行权范围的限制,主要关注查阅权的行使范围限制,以及思考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对知情权的限制。第五部分从行权程序上讨论知情权的行使,如针对查阅权、质询权行使等本应设定的程序性规范。最后,结合各国立法与实践经验所呈现的知情权行权的限制理念,在结语部分得出知情权行使限制该止于何处的答案:即不存在一个恒定的普适性标准,应根据公司的规模、股东身份的开放程度,以动态的、开放的视角看待和设计不同公司类型中股东知情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