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宪法惯例
宪法性法律
拘束力
惯例作用
惯例变更
摘要:
宪法惯例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尤其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俨然成为了一套和宪法性法律并存的规则体系。它们不仅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同成文法律一样的不可违背性。另一方面,宪法惯例具有明显的模糊性,这为宪法惯例的规范化研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文章以时间为顺序,以核心宪法惯例问题为重点,以戴雪理论为中心梳理了惯例学说的发展的历史。除引言外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宪法惯例问题的提出:戴雪的前辈。18世纪宪法惯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权力分立的宪法,这种体制下宪法各部分相互制约和彼此平衡,其核心是对未改革的议会施加影响。“宪法惯例”问题在这一时期被提出,后经历了从对单一“惯例”的关注,到对“宪法”现象的探讨,再到对“惯例规则”规范系统研究的过程。第二部分法律宪法论下的宪法惯例:戴雪的开创性及其贡献。戴雪开创性地在前人弗里曼研究的基础上用“宪法惯例”用来指代“习惯”“默契”“道德”这样一类生长在普通法旁边的规则。并在《英国宪法导论》一书中提出以是否经由法院认可和被实施来区分“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谈及宪法惯例的拘束力,他认为来自于法律力量的强制。第三部分功能主义视野下的宪法惯例:詹宁斯的批判及其影响。詹宁斯是戴雪观点的有力批评者。其认为“宪法惯例”和“宪法性法律”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他提出了识别惯例的三个标准“这些先例是什么?先例的参与者是否受着这一规则的约束?该规则有存在的理由吗?”除此之外,惯例具有两大作用:一则弥补僵化的法律体系的不足,二则使统治者得以运转统治机器。惯例的拘束力则来自于普遍的“承认”。第四部分政治道德论下的宪法惯例:马歇尔的体系化。马歇尔体系化地研究了宪法惯例问题。宪法惯例分为施加义务的惯例和赋予权的惯例,惯例的形成方式包括,先例,协议和原则三种方式。宪法道德分为实证型的宪法道德和批判型宪法道德,前者是指主要的政治参与者在政治活动中将其作为对自身要求的事实,后者是指当政治参与者认为先例正确时其应受其强制。惯例本身就是一项义务,没有必要探究它为什么被遵守。第五部分政治学视角下的宪法惯例:对传统方法的反动。加利根和斯科特是传统研究方法的颠覆者。他们选择从政治的视角对宪法惯例进行专门的研究,认为宪法惯例不仅是宪法制度的一部分,而且它们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将惯例的识别和惯拘束力问题视为“一体两面”,一项惯例在被承认之时,同时也就拥有了拘束力。惯例的重要作用在于维护宪制的稳定,“惯例编纂”可能是惯例发展变化的重要方式。在结语部分,笔者指出宪法惯例具有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源于其本身的模糊性,决定了大量围绕宪法惯例而产生的问题难有定论。但是这也从另一方面强化了一种认识,面对复杂的宪法惯例目前仍有很多问题没有回答,依然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