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房地产税
税收法定
地方主体税种
立法权
摘要: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持续走高,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先后出台多项限购、限价调控措施,然实际收效甚微。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先后对个人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以期能够有效调控房价,然试点效果也不尽人意。2013年11月,我国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改革,使房地产税尽快落实,而本次会议中房地产税的立法也是讨论的重点内容。同时,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实行,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大大冲击了地方政府原有的主要税收来源,地方政府有了重构地方主体税种的压力与诉求。本文在研究时结合我国现存的上述情况对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展开分析,并提出了自身的见解。本文在研究时将整篇文章分为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分别的阐述。第一部分为绪论,在本章节中首先介绍了这篇文章的研究背景,并说明了相关的房地产税的发展状况,也说明了这篇文章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房地产税的相关理论,本章节对房地产税的内涵进行阐述,也说明了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分析基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房地产税立法面临的难点,具体包括:立法层级低、授权立法现象凸显;中央与地方征税权设置不合理;税制设计不科学;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第四部分是国外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及经验借鉴,本部分以美国、英国、日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各国房地产税的立法模式及税制设计,从中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是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政策建议,首先介绍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及其可行性,提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要明确“以构建地方主体税种为首”的基本功能定位,这样才能为此次房地产税立法明确大方向,另外本文在研究时对房地产税的地方可行性开展了全面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的此次房地产税立法必须要合理配置立法权限,一方面要提高立法位阶,实现立法权回归,另一方面则要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最后基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功能定位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和相关配套措施。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拓宽征税范围、重设实效性计税依据、灵活设置差别税率、完善房地产税制结构、采取合并征收,消除重复征税等;而我国在对房地产进行立法时也应该落实不动产的实名登记,并且完善相应的共享机制,健全房地产税征管流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