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立法节制
立法权扩容
立法质量
摘要:
普遍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地方法治的建设,但现实中也出现了立法重数量、轻质量,立法不断升格,立法盲目攀比等现象,影响了地方立法的健康发展。为此,设区的市立法必须节制,坚持少而精原则,这是由上位法已基本完善、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尚待提高、立法自身具有局限性、避免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保证法治权威性等因素决定的。为此,设区的市自身必须采取措施,立法前要进行充分论证评估,选准立法主题,以立法必要为原则,同时,对所确定的立法项目要努力在质量上下功夫;要改革与完善现有的立法批准程序,同时要以质量作为对地方立法工作评判考核的标准,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引导到立法节制的健康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