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
立法权限
摘要: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法治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基础得到迅速发展的时候。在全国经济腾飞的时期,地方发展的越来越好,此时地方政府对于立法权的渴望也日益高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扩张趋势便是其一产物,但是随着地方立法数量的增多,与之相伴的便是立法的模糊和宽泛缺点的显现,各层级立法层出不穷,互相交叉叠加,甚至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事件都有发生,这就使得对立法工作加以改革迫在眉睫,在十九大召开后,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落实法治社会的指引下,立法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与进步。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机构等各种法律关系中,最为本质、最为关键的便是立法,而人大主导立法的加强趋势便是在源头对立法加以把关最好的体现。对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的权力界限进行界定,对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法律相抵触、越权等行为的规范、排除等就显得极其重要。在党的十九大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而法治的根本便是立法,我国一直主张立法是由人大主导的,但是在传统权力理念上,我国一直深受其扰,行政权与立法权往往不能妥善的区别开来,在某些情况、某种程度上,行政权往往取代了立法权发挥作用,地方行政机关作为地方性法规最经常地使用者,其对这类法规最为了解,更加能了解立法方向、需求,执法对象及方式、方法,而且地方行政机关还设立有专门性的、专业性的法规起草机构以解决立法的专业性问题等优点,但是在实践中的立法工作往往会过多的考虑政府某些部门的利益,而对这些部门的利益的过多考虑必将对立法造成一定的不公,这就产生了众多本不该存在的问题,所以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机构等各种法律关系中,最为本质、最为关键的便是立法,而人大主导立法的加强趋势便是在源头对立法加以把关最好的体现。但在立法工作中难以避免会出现“部门利益倾向”等诸多问题,所以在立法、行政、司法和执法监督多种关系中,立法是最最重要的环节,而加强人大主导立法是在源头上把好关的体现。《立法法》对此进行了规定,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相关的权力主体范围得到了增加。随着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在宪法的层面上进行了明确的确认,得到了宪法层面上的支持与强调。尽管在顶层设计上进行了政策上的肯定,但是现实的实际操作相关的规范制度仍需不断地健全。随着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的局面也会随之增加。而在这种态势下,立法质量的保证,立法权限的限制,立法监督的有效执行等方面都成为当前所需要考虑的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