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淫秽标准
道德的法律强制
罗斯标准
宪法第一修正案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摘要:
在美国,淫秽作为一项社会议题,与言论自由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为了保护公共道德,需要对淫秽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政府不能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将具有社会价值的书籍和电影用淫秽的名义加以镇制。由于淫秽概念本身的主观性和模糊性,难以找到清晰客观的标准对其进行统一界定,这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混乱。在近代,由英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律对淫秽进行打击,并在司法实务中形成希克林标准。这是第一次对淫秽的概念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基于美国对英国法律的继受性,美国法院在不久之后全盘接受希克林标准,并在之后长达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将其作为判断淫秽的唯一标准。然而,这一标准对淫秽的定义模糊不清,造成打击面过大,使得不少公认具有优秀文学艺术价值的作品遭受禁止,极大限制了言论和思想的自由表达。对于这一状况,从法官到学者,都在不同时期表达自己的观点,呼吁更加科学的淫秽界定方法,以建立系统成熟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然而,直到今天,对于淫秽标准的制定,社会各界仍然没有统一的意见。本文从淫秽的概念出发,运用概念分析法,指出淫秽标准适用混乱的根源所在。进而,文章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系统回顾从希克林标准的引进和修正到罗斯标准以至米勒标准的制订,细致剖析淫秽标准在不同时代和语境下的发展演变。最后,文章提纲挈领地分析限制淫秽的必要性,并试图探究影响淫秽标准的各项因素。全文分为三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淫秽标准问题的提出”。这一部分从道德的法律强制出发,引出淫秽标准问题在界定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边界中的作用。淫秽由于会引发性犯罪、冒犯公众感情、腐蚀社会道德和造成人的物化,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因为淫秽概念的模糊性,使得司法实务中难以提出清晰的淫秽标准。第二章:“淫秽标准在司法实务中的发展”。这一部分梳理淫秽标准在司法实务中的发展,集中展示了希克林标准的引进与修正、罗斯案中各派观点的博弈以及后续的米勒标准对罗斯标准的修补,说明在淫秽标准问题上要取得共识十分艰难。第三章:“制定淫秽标准的参考原则”。这一部分主要阐述若干对淫秽标准的制定具有影响力的因素。概言之,可行的淫秽标准应当有机结合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冒犯原则、社会性原则和个体性原则,认可和保障公民享有表达性事的自由权利,给予其应有的宪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