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权下移
县级权力机关
摘要:
《立法法》制定以来历经两次修改,均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或者立法权限范围,呈现出地方立法权逐步下移的趋势。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建立在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进一步扩大至县且县级权力机关能够承接立法权的基础之上。本文以上述背景为基础,探讨立法权继续下移至县级权力机关的可行性。
首先,讨论立法权下移至县级权力机关的必要性。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在基层依法治理的基础上,这是催生县立法权的主要动因;二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基层作为改革的关键,必须通过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三是省直管县改革也迫切要求县具有立法权;四是县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县级政府为其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其次,探讨立法权下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是地方立法权的发展呈现逐步下移的趋势,县享有立法权是顺应该趋势的发展;二是人民主权、纵向分权和宪法试验精神为县享有立法权提供了直接理论依据;三是在制度层面,我国人大代表制度设置和《立法法》给予了立法权继续下移的空间。同时,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县级权力机关立法,其中自治县和广东是最为典型的实践探索,无疑为县级权力机关立法开了口子,立法权下移至县级权力机关并非一蹴而就,必然会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设区的市与县的立法权限重叠、地方立法权滥用、立法能力不足、审查制度面临挑战等。面对这些潜在风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必须澄清一个问题,也即立法权继续下移并不会影响我国的法制统一,在此基础上再讨论立法权下移的基本思路和准备,设区的市和县之间的权限划分具备经济、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等现实基础,同时我国可以在广东的基础上继续推广县立法试点工作,为后续权力下移积累经验,县级权力机关也应做好承接立法权的思想准备,保证接得住,用的好;第二步则是立法权下移至县级权力机关后的具体制度安排,尽管立法权下移是大势所趋,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立法权下移至县级权力机关仍需清晰厘定权力行使边界、强化人大主导立法并推进多方主体参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立法监督机制,如此才能保证县级权力机关能够平稳承接地方立法权并充分发挥立法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