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约车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摘要:
自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交通部等七部委随后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的监管开始有法可依,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地方立法,使监管落地。一方面,网约车在立法上获得了合法的身份。另一方面,一系列监管规定也引起了诸多质疑,例如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和规范的效力层次,以及对驾驶员、车辆等市场要素过度的限制。本文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配置的视角,梳理和分析网约车监管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以期为网约车监管的善治找到一条可行之道。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约车监管的立法概述。本部分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概述,中央层面主要有《指导意见》为包括网约车和巡游车在内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提供了提纲挈领的指导,《暂行办法》则作为部门规章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制,由于网约车行业监管还涉及到相关的行政许可,因此作为权源的国务院令也被认为是相关的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的概述主要是从笔者统计到的99份地方立法文件中梳理出两个方面的特点予以展示,分别是地方立法的效力层级和主要的规制手段。为后文的问题分析准备实证基础。第二部分:网约车监管中央立法的问题分析。本部分主要从网约车监管相关的行政许可权源瑕疵以及《暂行办法》所体现的与其他中央立法的冲突两个方面来展开分析。有可能作为相关行政许可权源依据的《暂行办法》、《指导意见》和国务院令都有各自的瑕疵和不足,而《暂行办法》中的价格管制条款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网约车的财产用途管制有悖于竞争法促进竞争的精神。第三部分:网约车监管地方立法的问题探析。本部分主要从地方立法的法制基础和准入限制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制基础方面,地方立法体现出立法渊源不明和立法效力不统一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渊源同时就会导致地方立法的无所适从,造成效力不一致。而被众多地方立法所采取的驾驶员准入限制和车辆准入限制,因为在中央立法的基础上不当设置的一系列条件,有超越权限之嫌。第四部分:完善网约车监管立法的路径。本部分试图为完善网约车监管的立法提出建议:首先是要合理配置网约车立法中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整合中央立法资源,为地方提供明确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框架,强化制度设计,避免地方立法的碎片化。同时地方立法对市场和行业影响最为明显和重大,应加强基本原则的控制,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坚持经济公平原则和社会本位,进行谦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