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省级政府立法权限
省级政府规章
立法法
立法权限
摘要:
地方政府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政府立法在地方立法活动中占据重要位置,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立法法》修改后,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立法权限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在实践过程中不同地区对省级政府立法权的范围把握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部分省级政府在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过程中出现越权立法、重复上位法等问题,造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混乱。为探讨并解决省级政府立法权限的问题,本文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结合实践进行探讨。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省级政府立法权限的基础理论。主要是确定省级政府立法权限的概念,通过研究和学习不同学者的观点及法理理论,省级政府立法权主要是指省级政府拥有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以及废止符合本省实际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而省级政府立法权限是指省级政府在行使以上立法行为时的边界。界定省级政府立法权限有利于上位法的实施,有利于解决暂时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有利于促使中国社会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第二部分主要研究省级政府立法权限的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了解省级政府立法权的历史沿革,得知我国的立法权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大致经历了中央相对集权立法阶段,中央集权立法阶段,适当分权立法阶段。查看法律中对省级政府立法权限的规定,分析省级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立法法》第82条规定了省级政府行使立法权要遵循“依据原则”,包括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由于什么是“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立法法》等法律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这就导致省级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事项存在不同的认知和把握,导致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混乱,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第三部分为域外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考察与借鉴。通过研究域外的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总结不同国家地方立法权划分的特点,以及地方在哪些方面享有立法权,为中国省级政府立法权限的界定提供参考和启示。第四部分为本文研究的重点。首先根据前三个部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指行政管理系统内比较专业、微观、行政性特点强的事项,表现为内容窄化、局部和单一,不涉及创制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通过省级政府立法权限与国务院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以及较大的市、自治州政府的立法权限进行理论规定上的对比,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和理论以及现实中的实践情况,对哪些事项属于省级政府立法权立法进行探讨。最后一部分为本篇文章的结论,提出哪些具体事务可以由省级政府立法,以期能在省级政府权限的理论和实践中发挥作用,为研究省级政府立法权限提供参考,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更大程度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