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改革任务
设区的市
赋予地方立法权
推进工作
摘要: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举措,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具体步骤和时间由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立法体制的新发展,也是修改后的《立法法》实施的一个重点。《立法法》修改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作为重点工作;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调研,积极指导;各省、自治区积极谋划,稳步推进。目前,这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98.5%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已经批准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290多件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然而,与立法积极性高涨相对应,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