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
合宪性
合理性
摘要:
"有法可依"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提升地方自治积极性以及地方法治水平建设上具有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推动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地方特色的推动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思路。此项修改在学术界引起了合宪性问题的争议,宪法并没有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立法法》"自作主张"的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否存在违宪嫌疑呢?当前,我国各地区法治发展程度参差不齐,扩大地方立法主体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风险,如立法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立法部门利益化现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发生等,赋予设区的市部分立法权是否不合时宜?从赋予设区的市部分立法权的合宪性及合理性方面思考,针对赋予设区的市部分立法权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