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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府會互動關係 權力分立 質詢權
摘要: 权力始於选举,选举始於法治,法治由人民赋予,此乃法治国之精神,台湾宪法及增修条文的规定,采行中央与地方垂直分权,为充分发展地方自治事项,制定地方制度法规,定其运作之情形,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权力分立,体现於地方立法机关代议士与地方行政机关首长,由人民选举产生,各自掌理立法权与行政权,并且分别向选民负责,各有各的民意基础。而本研究着重於府会互动之关系,而府会互动关系之良窳又涉及代议士问政专业能力以及年度总预算审议之程序。因此,本研究以质性分析作为研究方法,依一届次之会议议事录之内容作客观之判读,所得之结果:壹、府会互动关系之良窳,表现在行政及立法机关双方缺乏沟通及偏见的解读,导致权力之错误运用。贰、质询权运用不当将影响府会关系互动。参、府会互关系之优劣将影响年度总预算之审议程序。
关键词: 立法法 地方立法权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摘要: 立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最能体现人民民主的一项权利。面对地方发展的不平衡性、特殊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问题,原来的立法体制已经无法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地方治理的状况急切需要得到改善,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将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下放到了所有设区的市。凡事都有两面性,一方面来说,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能够激发地方的活力,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来说,地方立法权主体的大范围增加也引发了学界的担忧。本篇论文主要分析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建议,以期对新增的地方立法权主体行使立法权提供有益的参考。\n 第一章主要分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背景和合理性基础。通过阐述我国地方立法权经过的三个阶段,说明我国地方立法权的现状。从合宪性和必要性的角度来解释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理论性基础,一方面回应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否有违宪的嫌疑,另一方面从当前经济转型升级和地方社会治理两个角度来讨论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必要性。\n 第二章主要分析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新修改的《立法法》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权限范围,在此基础上讨论设区的市地方内部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并分析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n 第三章先论述省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性法规的批准制度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再分析实施中遇到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主体问题以及经济特区存在的双重立法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对市县区域经济发展、地方司法等产生的影响。\n 第四章在综合分析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后,从提高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角度出发,提出合理配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和建立健全立法程序、监督机制两大建议。
关键词: 生态体系 死亡 2010年 视频网站 中央集权 联邦制 上市 市值
摘要: 过去几年,乐视一路狂奔,从一个视频网站,变成一个拥有七大生态体系的庞大帝国。乐视的市值从2010年上市时的40亿元,到2014年的400亿元,再到2015年的1500亿元,如今又回到700多亿元。过去12年乐视模式有点像联邦制,各子生态独立发展,各自为政,造成乐视有生态,无"化反"。所以现在乐视要中央集权,加速各子王国之间实现快速生态"化反"。
关键词: 宪法 人民主权原则 监察体制 十二条 根本法 监察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 权力制约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解决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合法性问题,而全面开展这项重大改革,必须有宪法的支撑。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一重大改革涉及国家监察体制的重新构建。由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
关键词: 城市化 体制障碍 集权 地方自治
摘要: 城市化所引发的人口与资源流动是空前的,相应的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也高度变动不居,而过度向上集权的政府管理体制则导致公共服务与变动不居的真实需求严重脱节。"人地钱"挂钩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也会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但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应在法治的框架下,在确保中央权威、保障法制统一、落实必要的中央事权的同时,合理地放权于地方,使当地民众依法对地方公共治理享有必要的自主性。唯此,才能确保公共服务与城市化对于公共服务的动态需求相契合,才能从根本上破解"放乱收死"的两难。这也同时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民族法律类文本 翻译技巧 汉英翻译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外翻译和传播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时更加需要掌握翻译主动权,最大限度地让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政策。\n 本文以《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英译本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决定》(2001)、《国务院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以及《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5)等相关英译文献,以图里翻译规范为理论工具,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探讨《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文献的对外翻译规范,旨在进一步提高此类文本的翻译质量和可接受性。研究发现,(1)该法律文本起始规范确定倾向于目标语读者,预备规范要求译文真实而准确地体现出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政策;(2)译者在母体规范层面采取增译、减译和调整语序的翻译技巧,在篇章语言规范层面,立足中国特色词汇、名词化、语气转化、文本特征,符合目标语读者的语言表达习惯;(3)译文中出现了诸如范畴词冗余、修饰词冗余的中式英语问题。研究认为,(1)学界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献英译研究的重视;(2)民族法律对外翻译过程中要运用国际上能够广泛接受的翻译表达方式;(3)进一步落实对外翻译的规范化流程,尤其重视译前的宏观翻译策略和微观层面的翻译方法,打造融通中外的民族话语,拓展国际交流平台。民族法律翻译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文化 历史与规范 践行 哲学省思
摘要: 相对于既往资本主义民族文化的历史与规范,民族区域自治下民族文化乃是一种革命性超越,提出、回答并解决民族区域自治下民族文化内在要求的诸多问题,乃是此民族文化省思与民族文化体系构建的根本宗旨。中国语境中民族区域自治下的民族文化取得了巨大的理论与实践成就,但在现代化、国际化以及城镇化的背景之下,民族文化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因此需找出相应的对策从而回应这种冲击与挑战。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限 法律规制
摘要: 讨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影响因素,既需要在文本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也需要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权力运行规则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绝不会停留在法律文本中而一成不变。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在法律文本中确定之后,任何影响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立法权限。如果以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分配和行使为标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影响因素可以划分为权力分配中的影响因素和权力行使中的影响因素。\n 在中央对地方立法体制的安排中,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地方的立法权限并不相同,存在着“差序格局”。在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每个阶段中,影响地方立法权限的因素也不尽相同。保证中央政令的统一与执行、政治环境的变化、执政党治国理政的经验积累、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因素都在影响着地方立法权限的变迁。静态的法律文本与动态的立法实践之间总是存在张力,权力运行规则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绝不会停留在法律文本中一成不变。受制于制度竞争的压力、上级机关的审查监督等因素,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并不完全取决于方法论的规范分析,也可以取决于目的论的价值判断。设区的市既可能在追求权力时积极扩大,也可能在逃避责任时刻意限缩。\n 在无法选择或规避权力分配中的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地方立法者只能选择或规避权力行使中的影响因素来调适立法权限。一切的解释都是需求的解释,一切的理解都是自我的理解。地方立法者在追求“全局利益”的时候,也拥有相对独立的“局部利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立法者,在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候,在斟酌自身立法权限的时候,一定会在利弊之间进行权衡,调适立法权力的行使规则,促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事实条件受制于价值取舍和利益权衡而变得扭曲的时候,解读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具体含义,就不完全取决于方法论的规范分析,也可以取决于目的论的价值判断。文本规范中的具体事项只是立法权限的应然要求,立法实践中权限规则有待于实证考察。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在立法实践中保持着弹性和张力。总而言之,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不是停留在文本规范中的事项范围,而是在多重因素影响下的动态调适的权力运行规则。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文义 司法裁判 法律漏洞 司法造法 法院 司法机关 民法通则 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 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讨论,自2008年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的一个热点。学者们的讨论大多重视其概念和原理的抽象层面,而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关注不多。实际上,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在频繁地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处理案件。本文力图对我国司法裁判中已经出现的合宪性解释实践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归纳。司法裁判中隐形的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在实践中善于隐形,需要细加分析方能辨认。例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