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地方自治
乡镇自治
市民
民主
国家整合
人民主权
摘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来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为解决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和社会的深入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为了对我们国家的基层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以及为了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重要的域外参考,本文研究现代以来的德国地方自治,确切的说是德国地方自治与德国民主的关系。同时,这一研究对我们理解德国地方自治相关内容也有重要的帮助。德国现代地方自治形成于19世纪初,其标志是1808年制定的《普鲁士城市组织法》,德国现代地方自治有效地推动了德国民主的发展,也即城市市民获得了政治权利,市民有权选举城市代表、参与城市公共事务,城市代表有权管理城市公共事务、选举市长,城市代表大会有权就城市所有的公共事务做出决议。这些城市自治的活动也就是民主的活动,城市自治制度也就是当时的民主制度。这就是当时的地方自治与民主的关系。在魏玛共和国建立以后,整个国家实行了民主,地方自治成为了民主的组成部分,地方自治与国家民主相互协调、共同发展。但是,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制度没有能够得到长期实施,纳粹上台之后废除了民主制度,地方自治也遭到了取消。地方自治和民主的复兴是在二战以后,《波茨坦协定》规定了德国国家重建的民主和分权原则,其中地方自治又是民主和分权的重要内容。在德国地方和州的重建过程中,地方自治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在联邦建设过程中,地方自治作为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到了其中。作为联邦德国成立标志的《基本法》的第28条第2款对地方自治予以了规定,这表明了地方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制度整合进了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之中。地方自治参与完成民主国家的整合之后就要开始其自身的运行。从地方自治的内部来看,这里以乡镇自治来作说明,作为乡镇自治机构的乡镇代表大会和乡镇长之间彼此分工、相互协作,市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与到乡镇自治的活动中去。由于乡镇的特殊性,市民可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给乡镇代表和乡镇长的活动产生影响,使得乡镇代表和乡镇长更大程度上为市民服务。这使得人民主权原则不仅在乡镇代表大会的会议上实现,而且还在市民与乡镇代表、乡镇长的互动中实现。通过对乡镇自治内部的考察,表明乡镇自治本身具有民主的性质。从地方自治的对外运行来看,乡镇拥有普遍管辖权,也就是乡镇原则上对涉及到市民社会生活的所有事务都有管辖权,法律对乡镇管辖权的限制不是随意的,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乡镇自治的核心部分是不能受到限制的,这确保了乡镇自治民主在对外运行过程中能够被保留下来。而乡镇自治与县自治的界限在于涉及地方自治事务时原则上以乡镇自治为主,县自治对乡镇自治起到补充作用。地方自治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地方的自治权遭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尤其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的宪法诉愿,可以排除对自治权的侵害,恢复地方自治的民主运行,维护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总之,通过对德国地方自治与德国民主的关系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即德国地方自治是实现德国民主的重要方式,这一方式表明民主不仅是普通的代议制民主,而且是一种参与式民主,民主体现在每个市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德国地方自治的研究可以给予我们民主、国家整合、善治和法治的启示,德国地方自治对我们的基层治理、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可以提供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