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地方立法主体
设区的市
依法治国
法制统一
立法能力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据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地方立法主体自此迎来新一轮的扩容,不仅是对原立法体制不足的弥补,而且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以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具有重要且长远的意义,但同时也面临着地方立法不足、立法草案质量低、重复立法、部门利益法律化等问题。在扩大地方立法主体范围的过程中,本文认真分析、研究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就我国自建国以来的立法发展史进行了研究分析,归纳总结了经验教训,还就地方立法权限进行了探讨分析。以此来指导地方立法工作,把好地方立法质量关,使之真正发挥促进改革和法治的作用。本文将从六大方面重点阐述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绪论,阐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取得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部分我国地方立法的发展历史,从三个阶段研究我国立法的发展历史,即由"分权"-"集权"-"集权下的分权"。第二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重点从横向和纵向对地方立法权限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实需求,分析了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现实需求和必要性。第四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解决地方立法权过程中问题的措施,针对立法过程中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针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