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辅助性原则
专属领域
共同领域
摘要:
我国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半个世纪以来,实践已证明其必要性。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之一是实效不够理想。究其原因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而这又根源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区、上级与下级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不够明确。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很多学者都研究过民族区域自治权,大都着眼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身的权限问题,且并未认清到一个事实:上下级的权限难以划清,下级几乎是上级的一个翻版。因此,试图清晰界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专属权限不太可能。上述权限划分思路反映了我国"自上而下"的权限分配特征。虽然,我国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下而上"选举代表,但权力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中央政府在国家治理方面则呈现一种"自上而下"的逻辑思维,这显然会置下级地方政府于被动地位。然而,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应当由最小或次级单位体对自身的事务负责,理应沿着"个人——社区或村落——乡镇——县市——省级——中央"这种"自下而上"的逻辑。作为欧盟宪法性原则之一,辅助性原则正是这种逻辑。根据辅助性原则,下级地方机关是主体,地方事务首先推定自理,只有在地方政府无能为力且由上级机关治理更有效时,才由上级机关治理。辅助性原则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既能推进欧盟一体化,又能保护好各组成部分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这种辅助性原则精神在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中有所体现,而且在实践中诸多方面体现了这种精神。根据行政法原则,法无授权即不可为,上级权力清单则容易界定,这也正是辅助性原则精神所在,根据此思路,可以把民族区域事务分为两类:一是专属领域,由中央或上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治理;二是共同领域,中央或上级机关与下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共同治理。而且,在民族区域事务治理上遵循辅助性原则,即在专属领域发挥辅助性原则的积极作用;在共同领域发挥辅助性原则的消极作用。为探索辅助性原则视角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权限划分新路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其次,通过综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阐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此引出辅助性原则;第三,通过剖析辅助性原则,探索一种新的权限划分路径,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第四,从辅助性原则视角下审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运用权限划分新路径,具体分析在个案中如何进行权限划分;最后,进行全文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