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限
《立法法》修改
法律保留
不抵触原则
摘要:
新修改的《立法法》在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从横向划分看,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只能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做出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49个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涉及上述三类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从纵向划分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执行性、地方性和先行先试性的事项,但不得涉及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此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还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在实践中还需要明确设区的市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本级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划分以及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级政府规章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