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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党自信 马克思主义政党 结构 功能
摘要: 政党自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历史、价值、理论、制度等多个层面,包括价值自信、历史自信、理论自信、执政能力自信、党内制度自信五个方面的内容,并具有凝聚整合、评价导向、激励促化、辐射带动等功能。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自信是马克思主义自信理论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从精神上影响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增强政党自信,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逻辑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发展规律,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也是优化政党功能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辖12个自治县共出台12件单行条例。整体上来看,没能很好体现出民族特征及地方特色,立法程序和技术不规范,主要是由于上位法对单行条例的立法指引不够明确。为此,应加强自治县单行条例的立法规范,推进立法实践,发挥单行条例在民族区域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立法法 合法性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
摘要: 新《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设立了提起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合法性的标准:"抵触宪法、法律"。这对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规定既不完全符合宪法、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规定,也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主要内容不完全兼容,不利于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
关键词: 国家治理 立法权 司法权
摘要: 我们这里所讲的权力,当然是指国家权力。权力对于国家来说,是与生俱来的,国家本身就是权力的聚合物。没有权力便没有国家,从国家产生或者起源上讲是如此,在国家的存续与运行上讲也是如此,国家治理是国家存续及其运行所必须。国家治理总是要依赖国家权力的,没有国家权力就没有国家治理。没有国家权力,国家治理的任务也就无法完成。国家从其产生开始就具有一系列重大的使命,是由一系列权力组织构成的。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第三方立法 律师参与
摘要: 新《立法法》颁布实施后,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从原来的49个"较大的市"扩大到28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将不断常态化。地方在立法机构、专业人员等方面亟待加强,于是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成为立法捷径。近年来,律师作为第三方委托立法主体取得了一些成效。本文将分析律师参与第三方立法具有的优势,并就如何提高立法质量进行积极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 西藏 跨政治经济学 国家政治实体 西藏地方自治
摘要: 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的历史从此进入到一个在中国统一国家政治实体之下实现发展历程,西藏在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整体变革与发展进步上与国家的施政息息相关。西藏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在西藏的施政不单单是政治或者经济上的,而是政治经济相结合甚至政治具有先导地位。本文试图在统一国家政治实体的前提下,以跨政治经济学的视域下来认识西藏50年以来地方自治的实践意义,认为西藏区域自治的充要条件是通过国家在西藏的多方面的举措而形成的,西藏与内地之间在政治地理、经济地理与文化地理三大领域的贯通也是在国家总体供给模式下通过西藏的援助与支持而实现的。文章最后讨论了国家政治先导下的西藏社会变迁与发展愿景,其中着重分析了政治实体如何在制度的范畴内对西藏地方提供导向。
关键词: 遵义会议 民主集中制 民族复兴 偶发性 必然性
摘要: 从具体的历史情景来看,"系列遵义会议"的召开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而从遵义会议前多数人的顾全大局,到遵义会议上民主氛围的形成,以及遵义会议后正确军事、组织路线贯彻的历史进路来看,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又具有"必然性"。在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的现阶段,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民主集中制,不仅可为实现民族复兴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而且可以丰富民族复兴的具体实现方式。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法治 民族自治 法治理念 中国特色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和促进民族和谐的基本政策规则,既是党的民族政策,又是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具体措施,更是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的有机统一体。既作为治国方式,又作为民族地方的治理措施,总体上有原则、有立场和有方向,其中既蕴涵着诸多的法治理念,又显现了丰富多彩的中国特色:多元统一特色是前提原则、坚守底线和死守红线;自治特色是本色;主体特色是主色;地域特色是范围;治国特色是行为方式;法治特色是规则理念。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 监督法 监督权 立法权 检查权
摘要: 人大执法检查是监督法明确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手段,是对某一或某一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门检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延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不断修改、修正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监督法专列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执法检查权作出相关明确和规定。
关键词: 民权 军政时期 宪政 时期 训政 训政时期
摘要: 一、训政时期县自治的开展孙中山曾经提出'建国三时期'理论,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国民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均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1926年至1928年北伐期间为军政时期;1928年东北易帜,北伐结束,蒋介石在南京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中国自1929年开始进入训政时期,为期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