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审判
依宪解释
合宪性解释
合法权益
法益衡量
摘要:
依宪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关系密切。宪法“间接适用”路径为合宪性解释的引介作出了贡献。学界可能对合宪性解释的概念存在误解。其实,学者们的主张对应的是德国法上的“基于宪法的解释”,而在中国宪法语境下可以使用“依宪解释”一词。依宪解释分为法律解释型和事实解释型。行政审判应用宪法的问题表现为:事实解释型远远多于法律解释型,法院虽援引宪法但说理不充分,裁判文书不表现法益衡量的过程等。依宪解释在行政审判中是必要的,它能满足权利周全保护、增强裁判说理和宪法实施的需要。依宪解释在行政审判中是合法的,宪法对行政审判具有拘束力,作为法律渊源的宪法是行政审判的论据,行政审判法官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应用依宪解释时不能作违宪审查,在法律续造时应当践行司法谦抑。在受案范围方面,法院将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涵摄于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等合法权益”之中,推动基本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在说理部分,法律解释型依宪解释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时,应当考量宪法的规定和重要价值。在判决部分,不要求行政审判法官直接援引宪法。行政审判法官在作法益衡量时应当仔细琢磨案件的具体情形,深刻考量宪法的价值,以保护人的尊严、私有财产权、言论自由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