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
查阅权
质询权
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是现在公司制度下为了股东合法权益实现的一项独立的股东权益。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维护自身应有权益的前提。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行使知情权困难,很多小股东或特殊股东在实践中很难行使股东知情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知情权规定了很多保护措施,但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有关查阅公司账薄范围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等各个方面,规定不够明确,或者说规定不够合理,我国公司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都是在保护公司特殊股东或中小股东的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股东知情权这一制度的来源实际上是股东掌握的信息和公司所掌握的信息之间的不对称现象,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是,在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公司所有权和公司经营权实际上是不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的,是相分离的,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投资者、所有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并不直接管理公司,所以股东就对经营公司的相关信息不甚了解,若是股东再没有有效的渠道准确、全面的了解公司内部信息状况,那么股东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不同的保障措施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我国。不过,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起步较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现有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就相关内容予以完善,这导致在现实的司法领域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展开系统性分析,具体内容如下:1.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简单概述。股东知情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权利的一种集中,它是一定范围内权利的体系化,其中这一权利体系里含有:股东的查阅权、股东的质询权以及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能够维护作为投资者的股东的切身利益,使得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便捷,内容更为客观和具体,有助于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运营,形成良性循环。2.我国股东知情权随处可知的漏洞和不足。现如今我国在立法上的股东知情权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股东知情权中的检查人制度,第二是有关股东的质询权保障制度,第三是有关检查人的选任请求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得知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例如股东知情权有关主体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纠纷时有关被告主体的确认缺乏认定标准,在举证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分配标准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等。在实践中还有很多没有统一规定或规定不充分现象,都需要我们一一指出并完善。3.域外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股东知情权现状。本文通过对日本和美国两国有关查阅权制度的介绍,了解关于查阅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一下英国和法国等国家的检查人制度,分别介绍法国的审计员制度,以及检查人这一制度在英国的具体规定,再对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特别调查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和阐述,并将这些域外的规定和制度来与我国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比较,并予以借鉴。4.中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内容以及完善。介绍一下我国股东这一权利的内容,并指出我国这一制度中需要补充、完善之处。在股东查阅权主体资格的认定中,我们应该明确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资格,把握相关研究的目的性,做到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能够明确股东知情权诉讼里有关举证责任承担的内容。除此之外,我们对股东质询权的完善应进一步做出探索,对股东质询权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分析,同时在我国应增设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构建完善、科学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制度。最后,对股东知情权的救济程序加以规定、完善,以便于更有效的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实施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