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设区市
地方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立法权下放
摘要:
通过回顾了我国立法权的3次下放历程,阐述了新的立法权下放对增强地方人大法治功能的三大重要意义: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利于提升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与信仰。从法律体系融贯性问题亟待解决、限制设区市立法范围的理由是否成立和非设区市和县的立法权应否下放等3个方面,对立法权从较大市下放到设区市进行了法理反思。认为新的立法权下放并没有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必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缺乏融贯性,另外立法权没有下放到不设区的市和县,虽然给改革留下了空间,但这种区分是武断的,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