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税权
税收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
摘要:
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沉淀下来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以及少数民族发展落后的基本国情下,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繁荣。因此正确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即显得尤为重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1994年我国全面实行分税制,即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以及财政税收收入范围。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自身的民族属性和地区特点,事权与财权愈加不相匹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事权与财权要相协调、完善立法、明确税制、完善税负、以期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税权作为我国分税制的关键点,是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核心。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权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也是税收权力充分贯彻落实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显得更为突出,相对更为落后,我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壤中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并未能有效实现税收的调整功能。由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中央集中掌握税收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没有配套的税收立法权法律依据,导致税收立法落实不到位。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区发展对于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自主性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换言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有利于深化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强化分税制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促进我国税收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效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收入,有利于宏观经济的调节、因地制宜的处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问题、妥善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关系,推动我国整体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本文试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目前现状以及必要性入手,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与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区分和梳理,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立法历史沿革、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切入口,深入探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运行,最后阐述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原则及界定范围,提出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正确路径和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