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条例
自治权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作为县级民族自治地方于1988批准通过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并于2008年进行了修改。本文采用实证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的方式,发现自治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发现自治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着立法水平不高、权利落实不利等问题。以上情况都制约着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通过调研走访了解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上级机关认识不够、限制严格、解释滞后这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带来了阻碍。解决问题要从民族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入手,在立法上不断加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在法律实施方面落实自治权的各项规定。经过调研确定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在以后工作中的要点。第一,把握关键领域开展立法工作。第二,对未来的民族立法工作进行规划。第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水平。第四,做好立法报批准备工作。第五,做好法律清理工作。第六,提高立法者的职业素养,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