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机关
自治权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众多的基本政治制度中有关民族问题的一项政治制度。少数民族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是国家赋予少数民族的一项民主权力,它由国家通过立法与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自治机关治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又根据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他们的职权。自治机关在实行治理过程中,凭借对自治权的充分行使,来达到治理的目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既有权力的性质,又有权利的特点,自治权的行使能够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能够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在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权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重要标志,是自治机关享有管理本民族事务自主权的基本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不仅是改变民族自治地方落后面貌的重要实现途径,更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各民族共同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在经历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长流后,在秦朝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此,为了国家政权的巩固,方便国家的管理,并没有将所有民族统一为一个民族,而是保留了民族特色,赋予少数民族一定的权力,让民族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只是对这些保留下来的民族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一些规定。治理民族的民族管理经验长期积累后,对后来我国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甚至于成为后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基础。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在经历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长流后,在秦朝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此,为了国家政权的巩固,方便国家的管理,并没有将所有民族统一为一个民族,而是保留了民族特色,赋予少数民族一定的权力,让民族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只是对这些保留下来的民族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一些规定。治理民族的民族管理经验长期积累后,对后来我国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甚至于成为后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基础。想要更准确地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权,若只是了解它的历史分析和法源还是不够的。我们仍然需要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本身出发,探究其含义为何,性质是怎么样的,它的构成要素和法律属性是什么。通过对这些环节的研究,更深层次地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权。只有对民族区域自治权有了更完全的理解,才能更好地使用它,保护它。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过时了,先不论法律制定的是否全面,科学,在法律制定后,具体的实施中,随时会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产生新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爆发后,只能及时修订新的法律法规来修正和解决这些问题。少数民族也可以通过制定变通规定和补充条例来解决在具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权时所带来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不仅体现在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协调问题,更有法律自身方面的原因,以及在实施中产生的执法问题。这些问题都阻碍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不全面,不能达到预期的后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至今,在收获成功的同时,无疑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在进行归类分析后,根据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再提出相应的对策去解决。由前文可知,在应该提出的诸多问题中,法律必须做出改正和完善才能加快民族问题的解决。于是,在具体对策中,就有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法律保障。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权实施中产生的执法问题,最有效的对策就是进行法律监督,通过监督的手段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权限划分不清等问题。而针对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则是加强上下级机关之间的沟通,增加上级机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帮助和指导。希望通过这三方面的对策能够减少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