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县税
分税制
清末民初
浙江
地方自治
摘要:
清末民初,随着县自治的进行,浙江于1912年出现县税。1913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也确定了县税的存在。清末民初浙江地方文献中经常出现的"县税"一词内涵常不一致,大致有广义、狭义及中间意义的县税之分。广义的县税即县地方税,也可称为县自治税,指为办理县自治事务而在一县范围内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国税附加税、各种地方杂捐杂税;广义的县税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较高。狭义的县税即地丁县税,是由清季的地丁平余演变而来的地丁附加税,有时也被称为地丁特捐等;狭义的县税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中间意义的县税大致包含数种税收,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一成不动产转移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灶课县税与一成不动产移转税;有的包括地丁县税、抵补金县税、自治附捐。中间意义的县税一词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较低,主要是在浙江各县的财政预算决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