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
地方税
税收管理权限配置
权限下放
摘要:
近来年,地税部门在服务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认真贯彻税收法律法规,为地方经济发展献计献策、保驾护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税制改革日益深化、分税制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除了一些地方小税种(如城建税、车船税、印花税)之外,曾经作用较大的地方税种改革面临诸多困难。例如:营业税已面临全面转型增值税现状,企业所得税几乎没有改革余地,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过大、资源税改革受政策影响停滞不前,房地产税收体系尚未健全。在多种因素作用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招商引资方面越来越不能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相抗衡,甚至在和中部较发达地区的竞争中也无半点优势。这不仅是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倾斜力度不够,最重要的原因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不能充分下放,招商引资过程中软环境的诸多政策性障碍不能得到很好的化解。由于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制度障碍,使得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缺乏一些行政自治权,这其中就包括税收管理自治权。应该适时改革财税体制,授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管辖权,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益权,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减免权。
本文以现行地方税制为切入点,通过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概念、内涵及分类进行总体定义,结合我国现行税制的历史沿革和内蒙古地方税制变迁的历史脉络与基本趋势,详细分析了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配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借鉴国外税收管理权限配置的先进经验,试图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配置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明确权属、保障收益等四方面提出四点促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够结合多年的基层税务工作经验,在新一轮税制改革全面启动之时,为构建科学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做出一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