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自由
公意
立法者
立法权
脉络
摘要:
自由是上天赐予人类的礼物,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一种善,卢梭称之为人的特质。卢梭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主要致力于解决自由与依附性的矛盾,使人摆脱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是人类最美好的过去,那时候人类只依赖于物,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独立的。随着自然状态的衰落,人们为了摆脱困境,订立契约,转让一切权利从而进入社会,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共同体。这时候面临的问题是:社会状态中的人对人的依赖如何才能像自然状态中人对物的依赖一样?卢梭指出,那就需要由法律来进行统治。如果公民想要获得最大的自由,人民必须成为自我的立法者,不仅是权利意义上的立法者也应当是事实意义上的立法者。
人民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具体的法律草案进行表决,但是起草法律的权利,并不由人民来行使,反而交给了外邦人——立法家。神明一样的立法家看似违背了人民立法的原则,但是立法家的存在却是卢梭理论的必然,他是为了解决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所遗留的问题,即改造人性。为了避免立法家成为牧羊人所带来的理论尴尬,卢梭抛弃了古典立法家的观念,指出立法家是没有立法的权力的。立法权主要包含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维护两项内容。
对于立法,本文试图指出卢梭主张小国之内直接民主,大国之中可以有代理人参与,但二者的出发点都是相同的,即立法权属于人民,立法权不可以被别人代表,法律只应表达人民的意志。在卢梭的理论中,人民的意志就是公意,立法者的立法过程就是去寻找和发现公意。法律的平等源于公意主体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卢梭的理论经常遭人误读,皆源于其公意理论的抽象性。共同体中的个人不仅拥有作为自然人的私意,也有作为公民的公意,而公意的形成过程就是排除私意的过程。卢梭指出,公意的形成主要通过定期集会和投票来完成。立法者对公共事务占有相当充分的信息以后,在未经过相互讨论的前提下,对共同利益进行考量,因而产生大量对公共事务的不同理解,公意就蕴藏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