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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省人大常委会 三中全会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地区发展 精神 汇报会 综述 教育实践活动
摘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抓好。一法两规定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来源 运行改进
摘要: 关于地方立法权来源问题,理论界的说法往往过于单方性,应当分情况而论。从立法理论和立法体制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地方立法权实质来源于人民,形式来源于中央授权。针对我国地方立法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立法权"缺位"、"贵族化"与"软弱性"问题,要合理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加强地方立法监督的机构建设、提高地方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立法听证的实效性。
关键词: 宪法教学 困境 宪法教材 宪法判例 宪法事例 课程设置
摘要: 当下宪法教学难以提供精细的法律技术,表面上可归咎于宪法教材的抽象与粗糙,深层原因则是宪法规范不成熟及宪法实施不畅所引发的宪法教义学研究困境。部分宪法学者通过调整宪法教材体例、重构宪法条文以及提炼宪法事例等方式来应对上述难题,已有一定成效。要进一步摆脱宪法教学困境,可在前述基础上,将宪法分为宪法概论和宪法分论(统治机构与基本权利),针对不同年级的法科生,分别采取大班讲授与小班讨论的教学方式,进行侧重点不同的宪法教学。
关键词: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法律法规 法律保障 各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 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问题
摘要: 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管根本、管普遍、管长远。长期以来,党和国家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制定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一整套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湖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注重用民族政策和法规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本省特色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这些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为解决我省的民族问题,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推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筑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 宪法创制 宪法制定 宪法创制权 国家权力
摘要: 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关系是宪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但是,宪法创制是特定政治组织对于已有的政治实体和形态作出根本判断的首创性活动,它不是国家权力运作的结果,而是某种政治权力运作的结果。因此,宪法创制权作为原始性的政治权力,应该不属于国家权力,而是一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的、创设国家权力的权力。研究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分离理论,可以进一步明晰"权大还是法大"的宪政难题,对于维护宪法至上原则、奠定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落实有限政府以及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同城图书馆 资源共享 联邦制
摘要: 从椒江区图书馆与市馆开展文献资源的共享实践出发,提出如何用"联邦式"模式实现文献资源的共享,并进一步对这种模式进行了思考,对如何更加完善这种模式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民主集中制原则 核心领导作用 党委班子 党员干部 科学决策 依法决策 党委决策 集体领导
摘要: 民主集中制是党委实施正确领导的根本制度保证。增强师团党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要学习掌握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本领。 一是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的本领。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党委决策。就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理念。要强化法制意识,树立法规制度是实施领导的基本依据、依法办事是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知法懂法是党员干部的基本素质,抓好法规落实是领导机关的基本职责等观念,增强依法决策的自觉性。
关键词: 法治权威 法治民主 预算议会 预算审议 问责审计 司法审查 地方自治
摘要: 目次一、问题状况与顶层设计的思路二、从经济形势看法制改革的若干切入点三、作为法治方式的另类"三审制"(一)自下而上的"预算议会"化(二)行政问责与"大审计"模式(三)通过司法审查激活宪法和各项制度四、落实法治方式的主要驱动力(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舞台的地方法治竞争(二)个人依法维权的诉讼(三)律师"技术死磕派"的辩护活动(四)
关键词: 第一次会议 人大常委会 滨海新区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大监督工作 “一府两院” 创新能力 党的意识
摘要: 日前,滨海新区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提出六个方面要求:一是要坚持正确方向,强化党的意识;二是要坚持助推发展,强化大局意识;三是要坚持以民为本,强化群众意识;四是要坚持依法履职,增强执行力;五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凝聚力;六是要坚持与时俱进,增强创新能力。会议同时强调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改进和创新人大监督工作,使其更具有针对性,更富有时效性,以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新区功能定位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 名誉权 表达自由 权利位阶 个案衡量 合宪性解释
摘要: 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涉及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难题。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与侵权法的宪法化是平衡冲突价值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提出了价值位阶论、个案衡量论以及抗辩体系论等模式。但各有其现实困境。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均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二者并无孰优孰劣的位阶之分,只能通过具体的利益衡量决定保护的优先顺位。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司法运行现状以及宪法实施机制,建议摒弃比较法上较为通行的个案衡量模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来明确"违法性"、"过错"等责任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