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税权
税收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
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是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中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权、事权与税权上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地方税系的建立和完善,更有利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关系的正确处理,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进行科学的界定,这不仅关涉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之间财政分配,亦关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立法、执法、司法三部门之间的税权配置。 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政府,既是享有民族自治权的主体,同时也是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中的一类课税权主体,在税权的行使上,不仅要根据国家的《宪法》、《立法法》和各项税法的规定来进行,还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所以有必要研究民族地区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和保障问题,这同样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重要途径,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整体利益,因此探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描述了本篇论文的研究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从涵义、性质、特点等内容对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并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宪政学理论、分权财政理论、财政联邦理论及地方自治理论的基础之所在;第三部分在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现状整体梳理的基础上,探讨分析了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即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缺乏规范性、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人大税收立法权虚置现象严重,并进一步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析,指出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的事项规定不够具体、税收立法体制模式选择失当、行政机关税收立法权的过度行使;第四部分通过对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及所遵循的原则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路径:正确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适度归位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