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立法变通权
自治立法
立法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
贵州省
摘要:
立法变通权指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按照区域实际和民族特点,依法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体现出法制统一框架内立法针对民族地区差异特点的积极调整与适应。立法变通权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是自治立法权的关键内容。立法变通权是联结法律普遍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实际的桥梁,目的在于满足本地区法治诉求,保障法律法规在当地深入贯彻实施,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好更快发展。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基本理论。本文从立法变通权的理论分析开始,依次对立法变通权的概念、本质特点、设置依据、意义等问题进行阐明,解答“立法变通的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变通”、“如何变通”等基本问题,为后文研究打好基础。本章对立法变通权设立的深层机理进行剖析。法律多元理论、权利平等理论、共治与自治理论是立法变通权的理论依据;民族地区的历史治理政策与现实发展状况是立法变通权的客观背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立法变通权的制度根源。第二章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法律规范的分析与完善。本章将对立法变通权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首先,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以及相关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总结与解读,从而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主体、依据条件、权限范围、立法程序、效力位阶等问题进行准确界定与具体分析。然后,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提出针对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监督机制的完善思路。第三章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实践的分析及存在问题。本章对立法变通权的实践应用与存在问题展开分析。通过对立法变通实践成果——自治立法进行深入分析,全面反映立法变通权行使的状况、成效与不足、问题。并以内蒙古自治区和贵州省为具体案例,对两省区自治立法的制定实施和变通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比较研究,以期为研究提供有力支撑。通过分析发现,立法变通权在提高立法有效性,解决区域特殊问题,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发展与稳定等方面起到积极效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对立法变通权认识的不足与偏差;立法内容重复较多、特色不突出;立法程序规定缺位,立法程序机制不健全;立法技术不够成熟;立法人才队伍薄弱等问题。第四章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实践的完善对策。本章针对立法变通实践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与建议,以使立法变通权的规范完善与有序运行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互动机制。具体包括:第一,在思想认识方面,提出立法变通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前提,以民族与区域因素为依据。不断加深对立法变通权的认识,提高变通权行使的主动性与水平。第二,在立法质量方面,立足于区域因素与民族因素,满足重点领域立法需求,合理吸纳习惯法的积极因素,充分实现立法变通权的功能。第三,在立法工作程序方面,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第四,在立法技术方面,要加强立法协调性,规范立法语言,统一立法形式。第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关系。第六,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本文从立法变通权的具体规范与实践应用两方面进行梳理与总结,结合具体案例的调查分析,总结出立法变通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与建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规范、有效地行使,有助于将法治营养输送到民族地区基层治理实践中,提高民族事务的法治化治理水平,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团结稳定与全面发展提供科学的法治体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