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立法法
变通立法
“三个不能变”
摘要:
变通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共同产物。《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变通立法提供了规范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等12部法律法规亦先后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这两者构成了变通立法的双重效力来源,交织成"复线"。"复线"之下的变通立法,在国家法的普遍性与民族地区的多样性之间建起桥梁,以变求通,既维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又因地制宜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发挥其"小而必要"的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化,"复线"持续整合,回归"基线";变通立法也因应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在数量内容上出现新动向,以通促变,在优化自身的同时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贡献宝贵经验。